西雅图移民律师: E-2 “条约投资商” 非移民签证具体要求

对已经拿到加拿大公民身份在加拿大从业的华人,如果想进一步扩大业务到美国来,可能想了解除了通过常用的L类签证(跨国公司工作人员及经理),还有什么别的选择,E类签证可能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选择。E签证一般来说允许协定国的公民以(1)协约国商人、(2)协约国投资人或(3)合格企业雇员的身份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如果是雇员,合格企业本身必须是协约贸易商或投资商。E签证主要有两种:E-1签证和E-2签证。(还有发给澳大利亚“特殊职工”的E-3种类。)E-1签证是发给“协约贸易商”的,贸易商从事的贸易必须是具有“相当规模”的货物、服务和科技的国际交换; E-2签证是发给“协约投资商”的。投资商不但要真实与积极的投入资金,还必须经营和管理企业; E2签証一般有效期限为2年。每两年续签一次。

本文阐述了加拿大人申请E-2协约投资商签证的要求。

  1. 美国和外国之间的协约

必须有美国与外国之间的相关协约。加拿大和美国之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满足了E签证对加拿大公民的条约要求。遗憾的是美国与中国大陆之间没有这种条协约(但是美国和中国台湾有)。

  1. 国籍

协约投资商必须持有协约国的国籍,即加拿大。如果投资商是一个企业或一个雇人单位,那么国籍取决于企业业主的国籍:申请公司的50%以上股份必须由加拿大公民控制。对协约投资商来说,所有权与控制权必须是一致的。加拿大公民必须是投资商并且对在美的企业拥有控股权。一句话,E企业必须只有一个符合要求的国籍,即加拿大国籍。

关于持有E类签证身份在美国工作的员工,其雇主必须保持E类签证身份:用人单位必须符合国籍要求,员工必须具有相同的国籍,即加拿大; 如果雇主不居住在国外,必须在美国保持E类签证身份。因此,住在加拿大的中国公民不能成为协约国的投资人,而且不能成为协约国投资人公司的员工。然而持有E-2附属签证的配偶与孩子可以陪同投资人来到美国,并且有资格申请工作许可证(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EAD),该工作许可证允许为任何雇主做任何类型的工作,不受任何限制。

  1. 准备在e身份结束时离开美国

E-2投资商必须明确表达在E签证过期前返回国外的意图。这项规定跟L类签证不一样,L类签证允许“双重意向”,即投资人可有移民到美国的打算。然而,E类签证还是比较灵活,一般不要求证明国外拥有住所或表明居留在美国的时间(投资人可以无限期的申请延期并从事协定的商业活动)。

不过,如果领事官员审核申请人离开美国的申请文件时,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表明他和他自己国家的关系证件。

  1. 针对e-2投资商的要求
    • 已经投资或正在投资

E-2申请人将需要提供证明证明资金已经投资了或者正在投资过程中。“在投资过程中”的资金必须是不可撤销的。申请人必须在实际运作企业,而不能仅仅是签订合同,寻找投资点:必有当前的承诺(present commitment)。

此外,可能需要证明资金最初是由合法手段获得的。一开始申请的时候就明确表明资金来源可能避免官员由于追问关于资金来源的问题而延迟申请过程。

  • 对商业风险资金的“拥有和控制

投资必须是真实的:投资是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商业风险。 (企业资产担保的贷款是无冒风险资本)。申请人必须证明他对投入的资产有100%的掌控权。

  • 投资是实质性的

实质投资并没有固定金额标准,但与成立企业的总成本比较必须是实质性的。领事官员按照比例测试公式:企业的成本越低,需要投资的比例越高。申请人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和盈利。

美国前国务院指南表示以下两个例子具有实质性的投资额:如果投资企业(生意)成本100万,则投资额须在此数目的50%-60%;如果投资企业(生意)成本1000万,则投资额须在此数目的30%。然而,现国务院指南并没有这样的例子。总之,比例测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算术公式。一些人士发现有的领事馆官员除了运用比例测试以外还采用了一个非正式的最低投资额,比如7.5万美元至15万美元以上。

必须注意如何在申请时强调投资额以及该投资额如何帮助企业取得成功。

  • 投资目的不能只为谋生

企业的利润应该足够支付投资者和家人的最低个人生活开支;该收入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官员通常考虑从企业诞生到营业后五年的盈利能力。以往案例中官员要看的证件包括注册会计师准备的未来五年商业计划书以及计划书里阐述的预计费用和利润。

另外,能否为拥有在美工作许可的人员创造就业机会是判断企业是否能做出显著经济贡献的一个因素。

  • 经营与管理(develop and direct)

加拿大公民 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方式必须“经营与管理”企业的活动。最简单的一个比方是申请人在美国企业的控股权至少在50%以上。他在美国企业的职责必须是主要管理和执行。

另外一个例子:美国公司是由一个加拿大公司(股权大部分由加拿大公民持有)拥有至少50%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加拿大公司将派加拿大公民到美国企业,成为加拿大公司或美国公司的雇员,并且加拿大公司必须证明它是通过加拿大公民作为懂事或者总经理管理与经营美国公司。加拿大公民应该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并具有最终掌控权。

如果一个美国公司的50%所有权是由其他母公司,比如说一个中国公司控制的话,投资商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要特别强调加拿大公司的/加拿大公民的经营与管理能力。

  • 如果申请人是员工,必须证明他的管理技能对美国公司的运作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如果加拿大母公司拥有美国公司至少50%所有权,它派去美国公司的雇员不是E-2投资商本人,这个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仅提供参考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应。创世纪律师事务所办理E-2签证的申请、延期以及投资人的配偶与孩子E-2附属签证。如果您对自己是否满足E-2协约投资商签证要求有疑问,请与本所经验丰富的律师联系。创世纪律师事务所以低成本的价格为您提供优质量的服务。我们的律师会说汉语普通话与英语。

Scroll to Top